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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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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1: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09条
第一百零九条 【因保护公益或他人私益受损时的赔偿和补偿】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因为保护公益或者他人利益而自己受损情况下,赔偿与补偿的规定。
这种行为在现实中通常被称为“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者因公益或他人利益遭受侵害的,首先应由侵害人负责赔偿;但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情况下,受益人应予适当补偿。有时,见义勇为的行为可能与无因管理行为构成竞合,从而适用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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