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24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24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环境包括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 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如大气、水体、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应当先有污染环境的 行为和环境遭到污染造成损害的事实,因为环境污染的复杂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受害人难以举证,因此法律常常推定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污染环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要求污染环境者主观上有过错,即使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承担责任。此外,《环境保护法》规定 了该种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关联法规《环境保护法》第41、42条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