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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40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40条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1)提起诉讼。此处对“诉讼”作最广义的解释,既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但自动撤诉、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三种情形,虽有起诉行为,但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也包括依其他法定的争议 解决程序提出权利主张,如申请仲裁、请求行政机关处理;还包括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等等。(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3)当事人一方 同意履行义务。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等到中断事由消除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法律规定的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内,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限。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9-1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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