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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22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22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产品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并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这里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且根据《产品质量法》不包括不动产。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是产生责任的前提条件,产品有缺陷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必备条件。法律上的缺陷是指产品 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不合格严格来说只是其中一种情况,合格的产品也可能是缺陷。《民法通则》使用了“质量不合格”,而 《产品质量法》采用了更严格的“缺陷”。只要是缺陷产品致人身或财产损害,都要承担产品责任。承担该责任的主体有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 而四者的区别在于:前两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产品有缺陷造成损害,就可以向制造者、销售者任意一方要求赔偿;后两者则是过错责任,强调“对此负有责 任”,也就是他们的行为对缺陷产生和损害的发生有关联。
    关联法规《产品质量法》第41-4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11、40-4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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