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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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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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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36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条共规定了四种情形下,适用比一般诉讼时效两年更短的诉讼时效期间,仅一年。其中,第二种是指在出卖人未申明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或受害人可以向出卖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赔偿。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1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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