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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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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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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3条
法条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及核准的规定。
本法前条是对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规定,即公司设立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规定。本条是对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具体有以下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是指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且各机构运行状况良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上市公司还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设立独立董事。所以申请发行新股的公司应当设有这些机构,且这些机构能够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这是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概括性规定,目的是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这是对公司守法情况的规定。一是最近三年公司财务会计文件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二是在其他方面,最近三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只是对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作了规定,为了适应实践的需要,本条采取了授权条款的形式,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其他条件,报国务院批准。
以上是对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条及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如果采取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则不需要具备法定条件,不需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本条第二款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也作了规定,即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所以,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无论是公开发行新股,还是非公开发行新股,都要符合法定条件,都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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