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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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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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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97条
法条内容:
第九十七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收购期限届满后,一定条件下终止上市、强制受让股份和企业形式变更的规定。
一、终止上市
1.终止上市的依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消除的;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的;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的;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属于应当终止上市情形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本法规定终止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
2.终止上市的时间。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是在收购期限届满时。收购期限届满是指收购期限到期,收购要约开始失效。也就是说,在收购期限到期时,不管收购完成与否,只要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都应当依法终止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3.终止上市的目的。收购人收购被上市公司的股份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使得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不适合继续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
1.规定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的必要性。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是指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了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东向收购人提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必须收购的权利。当收购人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使该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时候,意味着收购人实际上已经完全控制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其余仍持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东,已经处于明显的少数。收购人作为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可能会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本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了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东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必须收购,给予了他们在该公司被终止上市以后卖出其所持有的股票的机会,有利于保护这些小股东的利益。
2.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的行使。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行使的条件是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了上市;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行使的时间是收购期限届满后;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行使的主体是收购期限届满后仍持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股东;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行使的内容是向收购人提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给收购人;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行使的法律效力是收购人必须依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股东的股票。
三、企业形式变更
1.变更企业形式的原因。公司法规定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导致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应当变更为其它形式的企业。例如收购人收购了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只有收购人一人,就应当将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变更为其他形式的企业。
2.变更企业形式的时间。变更企业形式应当在收购完成之后,即收购人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同意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股东进行了股权转让之后。
3.变更企业形式的范围。依现行法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成为其他企业形式时,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变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外的企业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形式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4.变更企业形式后债权债务的继承。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形式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的企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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