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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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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1:1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04条
法条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名称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是指证券交易所的称谓,它是区别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标志。在法律上以专门条文设定名称的规范,是为了便于主管机关监管,也有利于投资者识别。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法人名称的构成、确定及效力应遵循以下原则:(1)法人名称的构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3)法人名称不得包含禁用文字;(4)法人的名称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5)法人名称具有排他的和禁止仿冒的效力。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制度除遵循上述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具有特殊之处。
本条关于证券交易所名称规定了下述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证券交易所名称中必须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这是证券交易所名称的强制使用制度,即要求其名称使用规范化。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特定化了被人们认可的名称,本法规定必须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也是为了更好地使人们认识它、了解它。
第二,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使用或者使用相似的名称。这是为了防止该名称被滥用,造成混乱。不能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与其相似的名称是指不得直接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字样或者容易被人误解的字样,比如不得使用“某某证券买卖所”、“某某证券所”、“某某证交所”等。“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概念应当理解为不受地域、行业限制的国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由此可见,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具有最广泛的排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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