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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07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07条
法条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的规定。
    本条关于总经理的设置的规定包括下述两个方面的内容:
    1.总经理的设置。总经理是证券交易所的常设机构,也是必设机构。总经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至三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总经理的职责包括:(1)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2)主持证券交易所的日常工作;(3)决定证券交易所的机构设置;(4)聘任或解聘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5)代表证券交易所对外处理有关事务;(6)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2.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这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在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的国家里,总经理一般是由理事会任免的,而我国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理事会无权任免总经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的监管,保障交易所合法合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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