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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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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1:1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21条
法条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在证券交易所内违规交易人员的纪律处分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承担责任的人员为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人员,如会员证券公司派出的入场代表。
给予纪律处分的前提,是违反了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这些规则应当包括《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章程》、《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中所有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则,如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交易中的禁止行为、交易合同生效和废止条件、清算交收事项、证券交易所和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
所谓追究责任的主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了证券交易的有关交易规则时由哪一个机构来追究其责任。按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的机构为证券交易所。为什么要由证券交易所来追究其责任呢?其主要原因是,他违反的是证第一部分释 义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也就是说,违反了一个组织规定,这个组织当然有权对其进行处理。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自然有权处理违反规则的人员。
证券交易所作为法人实体,对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司法处分。其内容应当包括:警告、书面通报批评、公开批评、罚款、限制交易、暂停业务等。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给客户或者证券交易所造成很大的损失、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反证券交易的有关交易规则经过证券交易所的教育仍不改正等行为。撤销交易资格,是指收回颁发的资格证书,不再承认其具有交易人员资格。资格撤销以后,不能再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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