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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70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09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70条
法条内容:
    第一百七十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规定。
    一、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
    1.具备证券专业知识。投资咨询业务、财务咨询业务、资信评估业务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具备证券专业知识不可能胜任此类工作。因此,必须将具备证券专业知识作为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人员的条件。
    2.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人员仅仅具备证券专业知识,还不能适应投资咨询业务、财务咨询业务、资信评估业务这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他们必须积累一定的经验才能适应投资咨询业务、财务咨询业务、资信评估业务和完成相应的工作。因此,必须将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作为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人员的条件。
    二、证券服务从业的资格必须经过认定
    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并不必然成为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的人员。要成为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的人员,还需要通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证券服务从业资格认定。如果没有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任何人即使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也不能成为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的人员。
    三、认定证券服务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本法对认定证券服务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授权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制定证券服务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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