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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73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09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73条
法条内容:
    第一百七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一、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履行的义务。
    1.勤勉义务。证券服务机构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忠实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有违法和违规行为。
    2.核查和验证义务。证券服务机构在提供证券服务时,应当建立核查和验证制度,对其制作、出具文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防止和避免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的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和出具的证券服务性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买卖接受服务的证券的人造成损失,应当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证券服务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的证券服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受害人可以向证券服务机构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直接向发行人、上市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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