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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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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1:09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83条
法条内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被检查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负有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的规定。
对当事人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和调查,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为了保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检查和调查的顺利进行,本条规定被检查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负有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一、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被检查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进行配合,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明事实真相提供便利条件,提供真实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如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等。
二、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调查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如果要求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不予提供,也不得采用各种方法来妨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获得真实可靠的文件和资料,更不得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隐瞒,掩盖事实真相。被检查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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