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233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09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233条
法条内容: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市场禁入制度的规定。
市场禁入制度,依照本条规定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我国的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市场行为和市场管理都不是很规范,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包装上市、内幕交易、非法操纵股票价格等,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使许多公众投资者丧失了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对于各种证券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这次修改证券法,加重了对有关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重了其法律责任。并特别在本条规定了市场禁人制度,限制或者剥夺有关责任人员在证券市场中活动的资格。
市场禁人制度,在实践中早就已经得到实施。1996年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各期货交易所要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建立“市场禁止进人制度”。对于操纵市场或者进行期货欺诈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要宣布其为“市场禁人者”,并报证监会,由证监会通报各交易所;除平仓指令外,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要立即停止接受其新的交易指令;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到证监会通报的“市场禁人者”,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3年内不得为其办理期货交易开户手续。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出:要按照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制定资本市场诚信准则,维护诚信秩序,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的机构和个人坚决实施市场禁人措施。2005年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操纵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或者进行不正当利益交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责任人员为市场禁入者,一定时期或者永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
本条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市场禁人制度上升为法律,限制违反本法的有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有利于进一步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