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0:46
标题: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根据《道交法》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拼装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均属违法行为。买卖上述车辆更为法律所禁止,转让人、受让人均应承担违法责任。而由此类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侵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属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