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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17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0:44
标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17条
第十七条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条文注释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公司注册前,应当先完成名称预先核准。即公司只有经过名称预先核准后,才能够按照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银行申请开设临时账户,办理股东出资的存取和转账手续。
    公司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的主要意义在于,如果不进行名称的预先核准,有可能发生公司的名称被其他公司优先申请审核登记的情况,影响了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关联法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16-19条
    《企业名称管理管理实施办法》第22-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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