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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险法释义:第八十八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0:43
标题: 保险法释义: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解聘中介服务机构的报告义务和解聘时理由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保险法》新增加的规定。
    为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解聘或者聘请中介服务机构。
    本条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聘请、解聘中介服务机构有向保监会的报告义务。聘请中介服务机构的自主权在保险公司,但保监会享有知情权。
    本条第2款规定保险公司如果解聘中介服务机构,除了要向保监会报告外还必须说明理由。“解聘的时候应该说明理由”,这里就给保监会一个权力,如果保监会认为有什么疑问,可以按此线索对它进行特别的追踪或检查,在对解聘的理由进行跟踪检查后,如果是保险公司不公正地解聘中介机构,保监会有权否决这种解聘,这样才能给说真话的中介机构以正向激励,否则不利于严肃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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