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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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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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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及从业许可管理】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从业许可管理的规定。
本条在保留原《保险法》第132条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修改。考虑到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及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的特点,修订后的《保险法》删去了原《保险法》第132条中关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领取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和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规定,仅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及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以无照经营论处。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和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个人保险代理人通常被称为营销员。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虽然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性质不同,但是两者扮演的角色都是“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需要向投保人宣传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需要帮助投保人选择保险人和保险产品。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专业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均为单位,不能为个人,所以它们需要雇用相关人员从事中介业务。而所从事的保险中介业务的性质都要求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保险专业知识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防止出现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发生道德危险,如为了获取代理手续费或者经纪人佣金向投保人夸大宣传保险产品和保险保障功能,或者向保险人隐瞒保险标的存在的瑕疵等。
原《保险法》对于代理和经纪等中介,不分机构还是个人,均规定需要取得保险代理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考虑到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的特点,修订后的《保险法》删去了原《保险法》中不区分个人保险代理人还是保险代理机构均需领取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规定,仅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从事经营活动。今后个人保险代理人未取得工商管理营业执照的,其合法经营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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