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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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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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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制定规章的权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规章的权力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改新增加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61号2003年7月7日)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保监会的主要职责之一就包括依法制定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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