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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2 11:39
标题: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本条是关于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本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例如,因托运的货物被损坏、丢失引起的纠纷;旅客因乘坐运输工具时人身受到伤害引起的纠纷等。对这类纠纷,运输始发地(即客运或货运合同规定的出发地点)、目的地(合同约定的客运、货运最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等三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这样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也便于法院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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