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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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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2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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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本条是关于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船舶及所载的货物或者人员给予援救。实施救助的,可能是从事救助的专业单位,也可能是邻近或者经过的船舶。救助活动完成后,实施救助的一方有权要求被救助的一方给付一定报酬,这就是海难救助费用。依照本条规定,因追索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即实施救助行为或者救助结果发生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即被救助船舶经营救脱离险情后,最初到达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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