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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宁夏重定诈骗犯罪数额标准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8-27 16:12
标题: 宁夏重定诈骗犯罪数额标准
来源:宁夏日报“数额较大”起点为3000元 “特别巨大”起点为50万元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3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50万元。
  此前,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据了解,此次具体数额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综合状况而制定的。 (记者 乔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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