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长期以来一直允许警方在无需搜查令的情况下就能对被逮捕者的手机进行检查。法院认为,这是出于保护警官的需要,同时还可以防止证据被毁。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不合理的搜查,警方对公民的人身、住所、文书和财物的搜查需要取得搜查令,搜查令由负责案件的警官向治安法官申请,警官需要提供合理的依据,搜查令需要明确搜查的范围。
但宪法第四修正案也有例外的情形,其中一项就是警察可以对被逮捕人控制范围内的物品进行搜查而不需要事先取得搜查令。此外,如果证据会在申请搜查令的期间被损坏、在追捕逃亡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搜查人同意的情况下,警方的搜查也不需要搜查令。警方一般都依据这些例外情形对手机进行无令搜查。
这些例外情形在“Chimel诉加利福尼亚”(Chimel v. California,395 U.S. 752 (1969))一案中得到确立,确立这些例外情形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警察自身安全和防止被逮捕人销毁证据。而在“美国诉罗宾逊”(United States v. Robinson,414 U.S. 218 (1973))一案中,该例外情形被扩大至所有的拘禁逮捕阶段,即在拘禁逮捕中,即使没有出现对警察人身安全的威胁或者销毁证据的情形,警察也可以对被逮捕人控制范围内的物品进行附随搜查而不需要搜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