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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利息?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7-10 15:52
标题: 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利息?
原作者:丁友才
  民间借贷是指借款人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在现实生活中,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外,还有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关系,在实践中统称为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弥补了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的不足,对信贷资金投向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有放宽限制的趋势。同时,民间借贷有助于人们在日常生活消费中互助有无,解决资金短缺。因此,民间借贷的大量涌现,带来的纠纷也颇多。利息是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焦点,我国《合同法》第211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对利息的确定按下列方式判断。
  一、以约定利息计息。
  民间借贷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诚实守信原则,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即不要利息,完全由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和约定,我国《合同法》规定利息必须明确约定。一是约定的利息必须明确具体;民间借贷支持明确约定的利息,当事人合意可以约定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二是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规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是只要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可,四倍以内法院支持,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如果约定的利息超过四倍当事人自愿支付的,视为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律不干预私权的合理处分。
  二、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不计息。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就是说没有约定的不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也不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是指约定的利息不能确定是多少,无法依据其进行计算利息的情形。如约定利息另算或超期加倍支付利息等。
  三、借款逾期后可以主张利息。
  民间借贷的借款形式灵活多样,可谓不拘形式,有口头的协议,有书面的借条、借据,也有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有的有约定,有的无约定,由于其不规范,形式不一,导致约定简单,不具体明确,完全靠当事人的诚信自觉履行,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举证难,说不清,当诚信与利益博弈时,利益往往战胜了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保障。《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就是说借款逾期后约定有利息的按约定计息,未约定利息的自逾期之日可以主张按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这是保护诚信,惩罚不守诚信的立法目的,同时也是让不守诚信的人支付合理的对价。
  四、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民间借贷纠纷看似案件简单,只是借贷钱的关系,由于民间借贷表现的形式不规范统一,约定不明确,导致纠纷不断,且很难调和。俗语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这是要求当事人讲诚信。因此建议一是借据或借条应当书写清楚明白,大小写数字一致,借款期限、年月日时间具体明确;二是利息约定必须明确具体,利率必须写明,约定不明确视为未约定不支付利息;三是借款时利息不能计入本金计算复息,也不能从借款中扣除,如果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确定本金计算利息;四是借还款时应以字据为凭,不要口说为凭,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无证据支持其主张而败诉。养成掌握证据的好习惯,不要因为面子而空口无凭,这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五是借款到期后要及时收回借款,防止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又无法举证证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当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承担败诉的后果,因而要不回钱的事情时有发生。
  总之,借贷应慎重,手续应完善,风险与利益总相伴,适时主张权利方能保护其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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