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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桢楠树构成非法采伐还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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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6-4 11:35
标题:
出售桢楠树构成非法采伐还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罪
原作者:龚汝林 江荣崇
【案情】
2013年3月14日,陈某与杨某商量购买杨某自留山林内的桢楠树8株,价格共计9200元。2013年3月19日晚,陈某支付杨某9200元,由陈某雇请谭某、张某、罗某、周某,连夜将杨某山林内的8株桢楠树砍伐后运走。在砍伐过程中,因其中1株桢楠树是双杈,陈某又支付杨某300元。
同年3月20日,当地林业工作站员工发现后向当地森林警方报案。同年4月3日,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涉及采伐8株树木为桢楠,属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经检尺,桢楠树材积活立木蓄积为2.353立方米。
【分歧】
检察机关公诉指控陈某、杨某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审理后评议认为陈某应当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杨某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桢楠。
【分析】
陈某应当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与杨商定桢楠树价格并支付其价款,之后特雇请了谭某、张某、罗某、周某,连夜将杨某山林内的8株桢楠树砍伐后运走。很明显是组织民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桢楠,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为没有陈某出售桢楠树与他人的任何证据,陈某并非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此,可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陈某的罪名有误,依法应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至于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桢楠罪没有错,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应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
最后对陈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罪的 量刑的标准应当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关于“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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