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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列阳:刑事辩护案件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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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4-23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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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列阳:刑事辩护案件风险防范
刑事辩护案件风险防范 文/钱列阳
在刑事诉讼代理过程中,以下几个环节可能会出现问题,因此作为刑辩律师要格外注意:
1.与客户面谈
2.与被告人面谈
3.与同案被告人律师之间的关系
4.调查取证问题
5.保密问题
(一)与客户面谈
1.不做承诺,不做风险代理。
2.在收费问题上,不可贪图便宜,在合同中明确,开好等额发票。
3.勿谈自己的人脉关系。
4.不可诋毁同行。
(二)会见被告人
因为有录音录像在案,注意:
1.不可替被告人传字条给家属;
2.不可带吃的喝的东西给被告人;
3.更不可使用手机。
(三)与同案被告律师的沟通
原则上,同案被告律师之间不要有太多的沟通,最好不沟通,原因:
1.来自司法机关的风险,涉嫌串供;
2.对客户难以交代;
3.律师费的差异。
(四)调查取证
1.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去做调查取证,尽量借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手去调查取证。
2.避免和证人一对一单独在一个房间里。
3. 询问证人的内容:“侦查机关找过你没有?你把你跟侦查机关怎么讲的再讲一遍。”“你觉得有什么地方没讲清楚?”“如果侦查机关再来找你,你是否应该这样讲,你是不是愿意出庭作证?”在审查起诉阶段,将询问证人的笔录交给起诉处,让起诉处在退回补充侦查环节查证核实,实际上这也是补缺检查机关侦查工作中的漏洞。
4.绝对不能与证人一起吃饭,告诉被告人家属绝对不可以给证人任何金钱和礼物,家属也不要再请证人吃饭。
5.对证人的当庭询问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醒被告人对证人发问。
每次办案,重心要放在:第一,及时发现各种问题,让公诉人制约侦查机关;第二,想办法让证人出庭;然后,对被告人进行庭前培训。
(五)保密义务
起诉意见书不要给被告人家属看,但可以告知大概内容,不可说具体的事情,尤其是他们认识的证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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