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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流浪人员因车祸死亡 民政部门代其索赔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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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16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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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流浪人员因车祸死亡 民政部门代其索赔被驳
中国法院网讯(张汉群 李雪梅) 无名流浪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民政部门代其向保险公司及肇事车主索赔。日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新蔡县民政局的索赔起诉。
2013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干宝大道百宴拉面馆门前驾驶越野轿车起步时,与一名身份不详的男性发生交通事故,致该名男子当场死亡,被告人宋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并同时在驻马店日报刊登公告,寻找本案被害人的亲属,一直未果。审理中,新蔡县民政局以民政部门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有救助职责为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和被告人宋某向其支付本案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425953.90元。保险公司认为民政局只是临时救助的机关,没有法律授权的组织委托,不具有原告资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中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因侵权行为导致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亦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蔡县民政局虽对所管理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有救助职责,但当这些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时,法律并未授权民政部门可以代为索赔,且其亦未为本案被害人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故新蔡县民政局不符合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本案的民事部分,待被害人的身份明确后,由其近亲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遂依法裁定驳回新蔡县民政局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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