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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幼师因怀孕被降薪150元 法院判决支付4万多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16 19:50
标题: 幼师因怀孕被降薪150元 法院判决支付4万多
原作者:李澍青
  张女士2012年9月入职硚口一家私立幼儿园,任主班老师。同年12月怀孕,园方以张女士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为由降薪,去年9月在同济医院生产,在产假期间园方扣发全部工资,2014年1月15日去上班,园方告知编制已满无法安排工作,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对园方的行为很是气愤,来我律所咨询怎么维权?谈话间发现,张女士自入职以来从来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本来每月固定工资1800元,包括兴趣班和加班收入每月也能达到2400多元,自怀孕以后每月就底薪降了150元。张女士家境还可以,也不差这点收入,但园方做的实在是太过分了,于是决定拿出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女士在律师的代理下,于2014年1月20日向硚口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园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入职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5960元,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支付双倍工资9620元,加班工资1630元,工资差额1800元,孕休期间工资7230元,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6025元,合计52265元,并补缴社保。很快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在裁决生效后3日内园方支付张女士38960元。仲裁委以“张女士向本委提供的工资条不能证园方扣发其产前检查工资,故对张女士要求园方支付产检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张女士认为裁决的认定理由不够充分,起诉至硚口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园方: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2265元,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
  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在2013年1月收到降薪通知,当时张女士已经怀孕,园方也拿不出来相关证据证明张女士降薪的具体原因,由此支持了张女士要求园方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关于产检工资,由于张女士提供了经园方有关领导签字的休假申请单,上标注事由为产检,而园方提交的工资表中记载有事假及病假扣款,综合上述证据,判令园方支付张女士产检工资,全部支持了诉请请求,判决园方支付张女士各项共计46736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李澍青律师分析:在本案中,张女士入职满一月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主张因违反此规定11个月双倍工资,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部分》,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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