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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陈紫萱代表提出“地球之肾”需立法保护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47
标题: 陈紫萱代表提出“地球之肾”需立法保护
  “应加快制定湿地保护法。”台盟福建省副主委、厦门市主委,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紫萱代表近日向全国人大会议建议。
  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气候多样,造就了包括《湿地公约》列出的全部湿地类型。
  陈紫萱认为,湿地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具有巨大的环境功能和效益,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蓄洪防旱、控制污染、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美化环境等方面有其他系统不可替代的作用,被誉为“地球之肾”,受到全世界范围的广泛关注。
  “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我国天然湿地日益减少,功能和效益下降。”陈紫萱说。
  据统计,我国近40年来已有50%的滨海滩涂湿地不复存在,13%的湖泊消失,七大水系63.1%的河段水质因污染失去了饮用水功能等。
  陈紫萱说,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有效保护湿地和实现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目前,我国三大生态系统中,森林和海洋均有专门立法,但湿地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且内容比较原则、抽象,可操作性较差。
  1992年,我国加入《湿地公约》后,国内一些省市相继启动了湿地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目前已有13个省份出台了有关湿地保护方面的规定。
  陈紫萱建议,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先行出台湿地保护条例,待实施一段时间,条件进一步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立法应包括以下内容:界定湿地的含义;完善我国相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湿地生态影响评价制度;确定湿地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实行有偿利用;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并明确生态补偿方式;建立湿地开发利用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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