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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汽车召回条例明年起实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43
标题: 汽车召回条例明年起实施
  昨天,中国政府网披露,《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新法规加大了对厂商隐瞒汽车缺陷的处罚力度,并明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直接开展汽车产品缺陷调查。
  《条例》规定,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如果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而拒不召回,将被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至2011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但作为部门规章,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最高仅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过去8年,相比世界其他主要汽车市场,国内汽车召回的绝对数量和召回车辆占车市销量的比重都相差很远,尤其自主品牌企业鲜有召回记录。业内人士分析,新法规将敦促跨国巨头对中国销售的汽车采取与国际同步的召回方案,同时也会逼迫自主品牌车企提升产品品质,并增加主动召回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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