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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或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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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3-6 13:42
标题:
辽宁: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或追究刑责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严重的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功能,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增加:逐步保证城市住宅小区和农村行政村免费配置满足要求的健身器材。
同时,草案明确,体育彩票公益金60%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不得挪用;
每年8月为全民健身月,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月期间向公众免费开放。
这意味着省内群众不用花钱,就可以到当地政府投资兴建的游泳馆、羽毛球馆、篮球场地等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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