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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山东省菏泽市出台《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42
标题: 山东省菏泽市出台《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债务监督管理,规范政府债务举借和偿还行为,合理有效使用政府债务资金,2012年9月10日,菏泽市出台《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8月31日停止执行,有效期2年,登记编号为:HZCR-2012-0020003.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共分7章31条,设总则、政府债务的举借和担保、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政府债务的偿还、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政府债务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决定,各级财政部门为本级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债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办法》要求政府债务举借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注重效益、强化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办法》同时规定,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用途合理使用政府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举借使用政府债务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贷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政府应不定期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债务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可责令项目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
  《办法》同时还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负债率(政府债务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债务率(政府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应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指标,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体系。对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检测和评估,并将各项指标控制在下列水平:负债率不超过10%;债务率不超过100%;偿债率不超过15%.
  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全市政府债务管理方面的空白,标志着菏泽市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迈向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是全市各级政府依法管理政府债务问题的有效依据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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