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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对《食品黑名单管理办法》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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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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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对《食品黑名单管理办法》进行听证
8月13日,根据省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的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在省工商局对《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听证,充分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云南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是省工商局针对当前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的,这对加快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惩戒失信,督促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维护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显得十分地必要。
当前,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食品安全也更加关注,迫切要求加快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诚信缺失的问题。这也促使监管部门要建立起更加完善和高效的监管体系,对食品安全进行更有效地监管。《办法》将十五种情节严重、危害恶劣的食品经营违法信息列入“黑名单”,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使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信息更加透明,更好地发挥群众的参与作用,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切。
此外,《办法》还是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分类监管的需要。通过建立“黑名单”,可以使工商部门更好地根据经营者和企业的守法守规情况对其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帮助诚信度高的企业拓宽食品销售渠道,扩大市场占有率,鼓励守法经营;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实施重点巡查和监管,严惩违法行为。
《办法》将有利于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办法》规定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开,每半年公开一次”。让失信者上“黑名单”,将食品经营者违法信息公开,让消费者及时了解掌握执法部门的信息,让消费者参与到对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状况及其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行列中,能够辅助监管部门在常规监管外实施有效监督。
《办法》也对列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经营者提出了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如“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被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食品经营者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作出这样的规定,对重大失信者给予严厉的查处并让其付出高昂的代价,将会更加有效震慑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净化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环境。
会上,听证代表分别就如何加强监管、奖惩办法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听证决策人分别作了解答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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