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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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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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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今天(2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提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期我省暴雨频发,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规定,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防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办法》提出,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划分为四级,分别是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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