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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出台《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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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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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出台《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近日,无锡市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四章二十一条,突出三个方面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行政问责,切实保障公共安全。
一、明确生产安全的领导责任。
《办法》除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以外,《办法》第七条还突出了对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分管行业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进行行政问责。这对于促进各级政府领导责任的落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
二、明确行政问责的对象及范围。
《办法》第八条规定,对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应当受到行政问责的六种情形,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明确坚持依法行政问责。
《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工作,按照程序实施问责。《办法》规定,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对问责对象采取不同的问责方式,并规定了从重、从轻及免予问责的情形。同时,《办法》赋予了问责对象陈述申辩及申请复核等权利。
(无锡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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