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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37
标题: 《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中、小学校应当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至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当天没有体育课教学的班级,由学校安排学生在下午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近日,《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每天上、下午定时开展工间(前)广播操活动。
  条例还规定,学校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质抽样监测,并根据学生体质监测结果,指导学生科学开展体育活动。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本校学生开放体育设施。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运动场所和设施,应当对学生实行优惠。
  另外,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学校向社会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当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由公共财政安排经费给予补贴。同时,学校也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要求体育行政部门在每年初向本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在本级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5月31日前,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此条例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全文详见省法制办网站(http://www.lnlaw.gov.cn)并可在线提出意见,或通过寄信函至: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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