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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集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37
标题: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集意见
  即日(5月3日)起至5月16日,《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意见稿》指出,在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其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系统。
  渭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意见稿》指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伪造排污许可证、持过期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被撤销、吊销、注销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向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责任人或者单位停止倾倒垃圾行为,清除阻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即日起至5月16日,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发邮件至wfg9999@163.com或发传真至(029)87294498,还可写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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