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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省修改艾滋病防治条例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36
标题: 浙江省修改艾滋病防治条例
  为配合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进行了修改。条例规定,自2012年起,艾滋病强制性检测的对象中,不再包含吸毒人员。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原规定,公安机关查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测;对符合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
  修改后的该规定则少了“吸毒人员”这几个字。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吕汉夫介绍说,这是因为“目前国家的诸多法律中,对吸毒人员的艾滋病强制性检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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