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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长春立法突出保护警示性历史文化遗产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35
标题: 长春立法突出保护警示性历史文化遗产
  21日,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
  长春市现有不可移动文物1677处,其中250处被分别确定为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另有23处正在申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着重对伪满遗存的具有警示意义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中国第一汽车制造厂为代表的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予以突出。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挖沙、采石和修建沟渠等活动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文物造成损坏后果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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