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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州制订《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35
标题: 苏州制订《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
  苏州制订《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
  重点尘源须安自动监控设备
  继“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建筑工地容貌管理办法”等4个政府规范性文件正式颁布后,江苏省苏州市再对扬尘污染“动真格、出重拳”。
  近日,《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经苏州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草案)》经完善并正式颁布后,将于3月1日起施行。
  运输建筑垃圾凭回执收费
  据了解,《办法(草案)》共三十八条,主要在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管理措施、管理要求、罚则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适用于苏州市区及各县级市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办法(草案)》的创新之处在于,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凭储运消纳场所出具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回执,支付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费用。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专家介绍说,因施工、拆除、运输、堆放、保洁、养护等活动以及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是扬尘污染的主要来源。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关键要对重点污染源加强监管。
  《办法(草案)》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定期公布。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措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制定防治方案列入工程预算
  近年来,苏州市城市化步伐加快推进,与此同时,建设施工、运输等带来的扬尘污染不容忽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扬尘污染的防治责无旁贷。
  《办法(草案)》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总责,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招标文件等建设工程源头性管理文件都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办法(草案)》还分别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大修、养护工程施工、房屋拆除作业、道路保洁作业、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堆场和露天仓库、裸露泥地等明确了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从源头遏制扬尘污染。
  人人有权劝阻扬尘污染行为
  在重点工程的建设、街巷整治、老新村改造等大量城市建设中,建筑垃圾的产生不可避免,大量建筑垃圾的处置和运输也是当前造成扬尘污染的重要原因。
  《办法(草案)》提出,要采用信息化手段,让建筑垃圾“物尽其用”。即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台,推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高效利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空气是流通的,扬尘污染要实现共治才能长效。为此,《办法(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常见的违法行为,《办法(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最高可处两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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