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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首部地名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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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3-6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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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首部地名管理办法实施
《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已于2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省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地名管理工作的专门法规。它规定社会公众经常使用的地名,应当设置地名标志物。同时,对擅自命名地名,擅自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规定。2月20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将按照该办法对地名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玷污、遮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限期如不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的,限期如不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涂改、遮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限期如不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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