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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疆拟制定实施突发事件的应对法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33
标题: 新疆拟制定实施突发事件的应对法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告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客观、真实。”这是近日提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中明确规定的。
  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应急办主任依利·司马义介绍,目前自治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突发事件特别是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全社会的危机意识不强,应急能力不足,应对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不充分,应急管理机构不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不成体系,应急指挥手段不完善和应急处置措施比较原则等,影响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针对上述问题,草案进一步规范了新疆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强调经营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制度;强化了对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警预测、信息报告和指挥调度等工作,明确了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渠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和权限,采取多种文字向社会发布警报,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严格规范了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明确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前期处置,防止突发事件扩大、蔓延。
  在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另外,人民政府应采取灾害监控、污染治理以及宣传疏导等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草案明确提出,社会媒体应当积极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报道,并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草案强调,行政机关未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未制定、适时修订、报送备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监控,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开展应急演练,未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未建立物资储备,未公布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拒不服从现场指挥长的调度和指挥,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有关应对突发事件决定、命令,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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