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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厦门修订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33
标题: 厦门修订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记者日前从厦门财政局获悉,该局会同厦门环保局结合当地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和环保工作实际,重新对《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污染减排量确定,一般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6种项目: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项目;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包括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等建设、环保重大课题研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国务院规定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厦门市财政局企业处黄维津处长表示,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属于排污单位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在3年内没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在3年内虽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但已采取切实的改正举措的,均可申请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当年申请的项目如果通过审查,一般列入第二年度预算,在第二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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