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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省施行河道管理条例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33
标题: 浙江省施行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为管理保护河道而专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2012年,浙江省将处罚利用船舶船坞开设水上饭店和娱乐设施、堆放杂物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等侵占河道的7项行为。这些行为很可能对河道防洪和水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浙江省水利厅厅长陈川表示,条例为河道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各级水利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下一步,将抓紧建立和完善与条例相配套的各项制度,重点抓好各类河道规划的依法编制,依条例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依此进行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同时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河道管理保护合力。
  浙江省河流众多、河网密布,据统计,浙江省河道总长13万多公里,河道管理保护压力大,尤其是夏季台风、洪水多发,对河道防汛、行洪提出了更高要求。水利专家表示,拥有众多水域与河道的浙江省应当像管理土地一样管理水域、像管理公路一样管理河道。
  为此,条例将保障行洪安全作为河道管理的首要目标,同时注重河道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护,明确禁止一切围垦河道行为,在河口地区因治理需要围垦的,要经科学论证,报浙江省政府批准。
  为加大水利发展的资金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乡级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资金,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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