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扬州立法保护历史建筑 损毁可追刑责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31
标题: 扬州立法保护历史建筑 损毁可追刑责
  记者昨天从市规划部门了解到,为加强对市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我市制定了《扬州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有望很快实施。该办法共分5章25条,对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界定。
  保护遵循什么原则?
  统一规划 合理利用
  据介绍,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扬州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文物、房管、建设、古城保护、城管、财政、园林、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这一办法。我市同时会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管、建设、古城保护、文物、园林、宗教、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代表人士组成。专家委员会按照《扬州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哪些建筑是历史建筑?
  五类建筑可获认定
  专家介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五类建筑,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这五类建筑分别是: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能反映扬州历史文化特点、民俗传统文化和传统手工技艺,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其他体现地方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文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确认并公布。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建筑。
  保护措施有哪些?
  设保护标志 建历史档案
  “经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有关专家介绍,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和撤销。确需调整或者撤销的,应依照《扬州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新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先予保护。
  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遵循最低干预的原则,不得变动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历史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以作适当的变动,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翻建。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乡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古城保护等部门对历史建筑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并书面告知所有人或使用人。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维护和保养,并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和保养的费用,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损毁建筑如何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面临损毁危险的,所有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抢险保护措施。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有关专家介绍,违反《扬州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罚。
  违反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或者对历史建筑造成损毁的,将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