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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哈尔滨出台规定 养犬人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30
标题: 哈尔滨出台规定 养犬人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哈尔滨市出台规定,养犬人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
  按照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人应当妥善饲养犬只,避免疾病传播,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
  据了解,养犬人违反条例规定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收留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并处以1000元罚款。组织或者参与“斗犬”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处以2000元罚款。
  规定还要求,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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