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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拟定新规 交通损害赔偿将“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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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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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拟定新规 交通损害赔偿将“同命同价”
甘肃省拟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交通损害赔偿将“同命同价”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前不久首次提请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作了“同命同价”的规定。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难点问题之一——交通损害赔偿标准,草案明确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抚养人居住地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草案同时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身份按照城镇居民认定。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草案还专门对接送中小学、学龄前儿童的校车作了规定,此类车辆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领取校车通行证,并要求专车专用,驾驶人应当具有与所驾车型相符的连续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针对轻微的未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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