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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云南省物管费实施办法 实行“一费制”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29
标题: 云南省物管费实施办法 实行“一费制”
  云南省物管费实施办法公布小区停车费不得重复收
  由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8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删除了“二次加压水泵、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条款,有市民认为物业管理收费“一费制”像被切的蛋糕,但与以前相比,业主的地位确有所提升。
  物业费实行“一费制”
  《办法》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次加压等于再收费?
  记者注意到,在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出,高层建筑的二次加压水泵和电梯、消防、清洗水箱(罐)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单独计费,具体办法由各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而该条款在正式实施的《办法》中被删除。
  关注物业收费的市民杨先生认为,目前自己所住的小区要收取二次加压费、水池清洗等费用,如果纳入物业成本,就不用另外出钱,算是受惠了。“没有了这条规定,物管费‘一费制’就像被切的蛋糕。”
  小区内停车要花钱
  《意见征求稿》中还有一条颇受关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是否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而这条规定也在正式实施的《办法》中隐身。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协商约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公共部位经营需业主定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所得收益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业主公布一次。而这些条款也宣告着业主的地位提升。
  房改房按建筑面积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购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服务收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自物业交付业主之日开始计收,以月、季、半年或一年为交费时限。房改售房、公有住房等房屋按同区域、同类别、同结构的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计收物业服务费。
  车库(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库(车位)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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