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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地方立法必须要讲求质量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29
标题: 地方立法必须要讲求质量
  立法是一个良心活,是严谨或松散,是投入或应付,其工作的结果对法的质量可以说是大相径庭。到底是产生一部良法还是一部庸法、劣法,中间一个很大的因素就看责任心、敬业精神、原则意志、力量投入和水平能力了。
  地方立法要保证质量,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前期的准备要充分。打一个比喻,陕西人爱吃面食,不管是蒸馍还是面条都爱吃,但是好面好馍的前提是要把面揉到醒好,面揉得筋道,醒的时间到位,做出来的面和馍才好吃。面揉不到、醒不好,哪怕你切得再好看,形状再美观,功夫欠火候,味道还是不对。承担立法起草任务的部门,第一位的任务就是要把面揉好。法制工作协调部门不光是检查揉面的情况,还要看酵头放得多和少、灶火是大还是小、上笼下锅的时间是早还是迟,还有就是蒸多少馍、下多少面等等,就是要履行好总体把握、协调推进的职责。
  法律规定很重要,但也不是越多越好,立法要精、要管用。在保证时间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在今年7月18日召开的陕西省领导干部大会上,陕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乐际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在部署全年任务时,他提出一个重要观点,就是质量的观点。他说质量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质量就是核心竞争力,这个观点完全符合中央的要求。中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要求是又好又快,好在快前,好就是质量,只有重视质量,才能提高效率,节约时间。没有质量,单纯的快会造成很大的后遗症,更加耗费人、财、物,耗费精力和时间。不重视质量,立法质量不高,就主观方面分析,存在着粗糙的习惯、怕挨批评的保险意识、应付了事的作风、能力水平不高等问题。我们应该认真解决这些问题,把质量第一的要求贯穿立法的全过程,落实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体现在每一部法规和法规的具体条款中。
  一、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加强调研工作我国的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都是从实践中产生的,不是从抽象的原则中产生的。立法从国情省情的实际出发,是我们想问题、办事情的根本出发点。我们要找出事物本身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以此作为行动的依据,这是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立场。从实际出发,这个实际首先是生活的真实而具体的情况。具体到立法工作中,在完成文本之前,必须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调研,吃透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情况和现实情况,使自己的主观思想符合具体事物的状况。
  加强调研工作是个“笨功夫”,来不得半点浮躁和偷懒,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不是简单找两个人、开两个会就算完成任务了。一要认真细致地分析本省的实际情况、实际需要、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路径。二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不能与同位法相矛盾。三要广泛占有信息,了解掌握兄弟省市的成熟文本,成功做法。四要十分重视专家与群众的意见,反复研究论证。一句话,就是要掌握广泛而深入的信息。
  上位法是我们立法的依据,有了上位法依据,如何做到既不抵触又能为地方实际服好务,这中间也有很多创造的空间。比如把原则规定具体化、突出适应本省实际的条款、增强可操作性等。
  立法要勇于创新。对于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就要认真学习中央的文件精神,明确工作的方向和着力点。当然,没有可资借鉴的东西会增加立法的难度,但也给创新留下一个空间,也更富有挑战性,我们要揽这个瓷器活,就要打磨金刚钻,这个金刚钻就是上级精神和他山之石,就是调查研究和水平能力。
  二、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我们的立法工作也必须遵循好这个基本要求,如此才能保证立法的质量。一是必须牢记服务宗旨,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对这个宗旨的落实,就是面对责任和任务都应该积极承担,而不能推卸。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政府各部门的应有职责,我们要牢记这一点,落实这一点。要抢任务而不是抢权力,要担职责而不是分利益。不能为了部门利益,把部门利益法制化。二是要科学界定各自职责。对于事权不明确的任务和单位,要明确职责,使之做到边界清晰,合理有序。一方面不重复,不能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不空白,不能无人分担职责。三是要注意和以往法规的对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之一就是体系内部要做到科学和谐统一。我们现在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这些法规之间、法规和规章之间,如何做到主题明确,边界明确,互相衔接,全面统一,是需要认真审视的。
  三、提高立法质量,必须追求精细化、操作性的目标改革开放初期,无法可依的问题相当突出,邓小平同志提出法律法规“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这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是在今天,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我们在立法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条件下,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就得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上下功夫,强调立法的精细化和操作性。这是因为人们的知识水平、认识能力、维权意识都提高了,立法如果跟不上这个要求,就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需要,实现不了法律服务经济社会的目的,立的法就不实用、不管用。
  全国层面的法律要符合全国情况,不能完全照顾陕西省情,到了省上制定法规的时候,就必须深入研究本省实际,尽量把全国法律的条款具体或者说尽量利用好国家法律所给予的空间。所有宏观的、原则的条款都是我们发挥积极性,变成具体化、可操作性条款的空间。
  所谓精细化,就是立法要精致缜密,从内容到文本都是精品。精是精湛,精益求精。细是细节,是最小的工作单元。细是精细化的必经途径,精是精细化的自然结果。精细化既是一种意识,也应成为一种要求和一种结果。彭真同志曾经说过,立法就是要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这砍一刀就是要斩钉截铁,不能回避矛盾,含糊其辞。
  所谓操作性,就是所提的原则、方法、标准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具体实践,就是要把抽象的观念变成具体的可以检查的行为条款。立法要从执法人员方面、用法人员方面考虑,使人们知道路径,知道责任。不管你有没有法律知识、不管你是不是新上任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只要认识字就能够按照这个程序操作用法。
  四、提高立法质量,必须重视法规的实施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建党90周年大会上强调:“全党同志都要牢牢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这也是对法规实施的要求。法规要在实践中检验,不实施就没有作用,没有质量。所以,我们在重视立法的同时也要重视法规的执行。大家从自己辛苦的程度就可以感受到,立法就像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好不容易生一个孩子,生出来又不关爱、抚养,那我们的辛苦就白费了,或者说我们就没有尽完责任!所以,提高立法质量还必须强调做好执法工作。就是说不能让法规休眠。法规休眠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蔑视法制权威和中央政令不畅通、公民权益受损失的现象。同时,法律法规只有在执行中才能发现问题,为今后的修改积累信息,这也就是法律法规要在实践中检验的原因。
  地方性法规通过后,要强化新闻媒介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浓郁的法治环境,让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起法律信仰。只有让法律法规动起来,法治的力量才能显示出来,立法工作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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