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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商总局:个体户旧版执照有效期未满不得强行换发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28
标题: 工商总局:个体户旧版执照有效期未满不得强行换发
  《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将同时启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明确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对旧版营业执照有效期未满的不得强行换发。这是记者13日从工商总局了解到的。
  据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不采取集中换照方式。对今年10月31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根据个体工商户意愿,结合年度验照、变更登记等逐步换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工商总局同时要求各地,换发营业执照的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
  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采用平铺展开式。副本采用折叠插袋式,含内芯和封皮两部分,配套发放。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不增加原有成本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了印刷防伪技术标准。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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